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200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后,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违法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传销活动又以各种名目在一些地区有所抬头,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从原来的“传商品”演变成“传人头”、“传骨灰安放格位”等,并不断变换手法,更具欺骗性,使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上当受骗;二是利用互联网、股票期权等新形式进行传销,更具隐蔽性;三是少数转变销售方式的转型企业销售行为不规范,并引起一些企业竞相仿效;四是参与传销的人员复杂,一些不法分子、黑恶势力成员利用传销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稳定构成极大危害。为此,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传销的专项整治行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违法活动,摧毁传销网络,严惩传销头目,揭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本质及其危害,遏制传销和变相传销发展蔓延的势头。
工作重点是:依法坚决取缔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严厉打击跨地域特别是跨省区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猖獗的非法组织和个人;全面清查《通知》发布后已被禁止传销活动的企业,对违反规定重操旧业的,要从严查处;规范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营销活动,清理转型企业雇佣推销员证书。
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是:广东、广西、福建、海南、河南、山西、河北、安徽、江苏、湖南、重庆、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吉林。其他地区也要同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 工作安排和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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