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2013年)
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证监发〔2007〕5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按年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等,确定不同级别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报证监会批准后,发布实施。
二、
保护基金规模在200亿以上时,AAA、AA、A、BBB、BB、B、CCC、CC、C、D等10级证券公司,分别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0.75%、1%、1.5%、1.75%、2%、2.5%、2.75%、3%、3.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
对于连续三年(含缴纳当年)评定等级为A类并且缴纳当年评定为AA级以上(含)的证券公司,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对于连续三年(含缴纳当年)评定等级为A类并且缴纳当年评定为A级的证券公司,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7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
三、
保护基金规模在200亿以上,且上一年度证券公司亏损面在10%-30%(含)之间时,A类、B类、C类、D类证券公司,分别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0.75%、1%、1.2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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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关于加强“三个课堂”应用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2003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9年)
- 国务院关于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合作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议》的决定(2004年)
- 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黑龙江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2016年)
- 关于典当业清理整顿的通知国家(2001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