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复函(2003年)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
你们《关于审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请示》(发改社会〔2003〕926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关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方案》,并请你们负责组织实施。
二、 要根据我国农村教育发展的需要和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本着“经济、安全、整洁、实用”的原则,指导各地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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