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取得初步成效。但当前我国棉花生产和流通中存在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主要是前一阶段市场秩序混乱,棉花质量下降;棉花流通微观机制不健全,多渠道有序竞争的市场格局尚未形成。针对当前我国棉花生产和流通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发出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公布了《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14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2001〕65号)。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做好2001年度的棉花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改革平稳过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对这次改革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认识,正确处理好棉花购销放开与加强市场及质量管理的关系、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积极推进改革与保持平稳过渡的关系,做到措施配套、步骤稳妥、循序渐进,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当前,棉花主产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要集中精力做好新棉上市收购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好新棉上市中出现的问题,规范流通秩序,加强质量管理,打破地区封锁,保护农民利益,建立开放、竞争、规范有序的棉花流通新体制。县(市)是落实各项政策和措施的基础环节,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县级改革工作的指导,强化县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二、 加强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规范流通秩序
棉花收购放开后,严格市场准入和资格认定工作,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是维护棉花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直接关系到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成败和成效。从2001棉花年度起,凡具备条件的国内各类企业,均可申请从事棉花收购、加工业务。按照《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对棉花收购、加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计划、经贸、工商和质检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定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准入资格,颁发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认证企业名单。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企业,可跨地区设立法人、非法人企业,在收购所在地取得资格认定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可从事棉花收购、加工活动。各地要对原来已获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企业,按照新标准进行复验,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整改;到期仍未达标的,要取消其收购、加工资格,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建立棉花加工机械企业资格认定和主要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要切实加强对棉花收购、加工和棉花加工机械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要严肃查处棉花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不法行为,依法坚决取缔棉花掺杂使假窝点,加大从生产源头打击的力度。要坚决打击扰乱市场秩序、侵害群众利益的“黑心棉”,加强对废棉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废棉质量监控和销售登记制度,制定絮棉制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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