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通知(200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发布,并将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传染病防治法》是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在认真总结传染病防治实践尤其是抗击非典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经广泛调研和反复修改之后完成的,对当前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修订后的这部法律,必将对提高我国传染病防治的整体水平,促进公共卫生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保障人体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为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学习贯彻好《传染病防治法》,切实依法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与培训工作

新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有关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控制以及医疗救治和保障措施等各项制度,突出了对传染病的预防与预警,完善了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进一步明确了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的医疗救治工作进行了专门规定,强化了传染病防治的保障制度建设。该法律所确立的原则和一系列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将会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重要性,注重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切实落实学习和培训工作。
卫生部将召开《传染病防治法》宣传贯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并分别举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法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医政管理部门、卫生监督部门人员《传染病防治法》培训班,对法律的有关内容进行学习和研讨,为各地宣传和实施工作培训骨干力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纳入“四五”普法规划,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抓紧拟订学习、宣传和人员培训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对《传染病防治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带头学习这部法律,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法律的各项规定。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分级、分类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法》知识的培训,使每一个人都能够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的各项规定,明确所肩负的责任。在做好卫生系统内部宣传贯彻工作的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熟悉《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增强守法的自觉性,为传染病防治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 加强领导,做好《传染病防治法》施行前的准备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在法律施行前,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法律的要求,提前做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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