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200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环保总局《关于请求批准〈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请示》(环发〔2001〕19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环保总局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部门和各地编制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要紧密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切实加强环保工作,严格执行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保到2005年环境污染有所减轻,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城乡环境质量特别是大中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二、 《计划》是“十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尽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把环境保护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认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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