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4年)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你局关于调整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调整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一)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召集人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担任,副召集人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二)增加商务部为成员单位,将成员单位中原卫生部、原广电总局、原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调整为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监察部不再作为成员单位。(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调整为: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会议,也可邀请中央宣传部、高法院、高检院等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国务院。联络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召集。联络员会议研究年度重点工作建议,协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对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预备性研究协调。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9〕42号)停止执行。
附件: 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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