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有关用地事项的批复(2025年)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授权审批土地征收和授权审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事项的请示》(琼府〔2024〕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意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事项和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事项。
二、
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有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海南省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三、
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对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有关用地事项情况等进行评估,如评估不合格,报请国务院停止授权。首次评估周期为本批复印发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四、
自然资源部要加强对海南省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
国务院决定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有关用地事项目录
国务院
2025年6月2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
审批有关用地事项目录
- 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202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的决定(2021年)
-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4年)
- 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3年)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199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