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9年)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
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9〕50号
银监会:
你会《关于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有关问题的请示》(银监字〔2009〕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银监会牵头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 主要职责
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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