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河池地区设立地级河池市的批复(2002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重新上报广西撤销河池地区设立地级河池市的请示》(桂政报〔2001〕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河池地区和县级河池市,设立地级河池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金城江区新建路。
二、
河池市设立金城江区,以原县级河池市的行政区域为金城江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江北东路。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更名为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的通知(2000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9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2010年)
-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
-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2024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
-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
- 民政部关于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的意见(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