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佛山市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佛山市行政区划的请示》(粤府〔2002〕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佛山市城区和石湾区,设立佛山市禅城区。以原佛山市城区、石湾区和原南海市南庄镇的行政区域为禅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大福南路。
二、
同意撤销县级南海市,设立佛山市南海区。以原县级南海市的行政区域(不含南庄镇)为南海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南海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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