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4年)
一、
删去第七条第三项。
二、
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开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应不少于债券本息的总额。定向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原则上不少于债券本息的50%,担保金额不足50%或者未提供担保定向发行债券的,应当在发行和转让时向投资者作特别风险提示,并由投资者签字。”
三、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
四、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实际发行债券的面值不少于5千万元”。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2000年)
-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年)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8年12月28日)
-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 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 关于地震灾区恢复生产的指导意见(2008年)
- 关于巩固大检查成果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报告(2000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七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