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1985年)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国际交往和旅游事业的发展,将进一步开放新的口岸。为加强口岸开放的审批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 本规定所指口岸是供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国境的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口岸分为一类口岸和二类口岸。一类口岸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开放的口岸(包括中央管理的口岸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部分口岸);二类口岸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开放并管理的口岸。
二、 口岸的开放和关闭,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执行。
三、 凡开放口岸,应根据需要设立边防检查、海关、港务监督、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等检查检验机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口岸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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