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1995年)
国务院决定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三条修改为:“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金色橄榄枝环绕金色四角星组成,警监、警督、警司、警员警衔标志由金色四角星和金色横杠组成。”
二、
第四条修改为:“警衔标志佩带在橄榄色肩章上,肩章为剑形。”
三、
第五条修改为:“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橄榄枝环绕一周的金色四角星,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橄榄枝环绕半周的金色四角星。
警监警衔标志缀钉四道金色横杠,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道金色横杠,一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道金色横杠,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道金色横杠,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
四、
第六条修改为:“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缀钉、佩带办法与担任行政职务的相同衔级的人民警察相同,但是其警衔标志的横杠为浅绿色。”
五、
第七条修改为:“人民警察晋升或者降低警衔的,由批准机关更换其警衔标志;取消警衔的,由批准机关收回其警衔标志。”
六、
第十条修改为:“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发布。本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2年9月12日发布施行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继续有效。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2024年)
- 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意见(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3年)
-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张云正、袁铭辉职务任免的通知(201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关于试行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的意见(2010年)
- 国务院台办新闻发言人2000年11月30日答记者问(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