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1995年)
国务院决定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三条修改为:“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金色橄榄枝环绕金色四角星组成,警监、警督、警司、警员警衔标志由金色四角星和金色横杠组成。”
二、
第四条修改为:“警衔标志佩带在橄榄色肩章上,肩章为剑形。”
三、
第五条修改为:“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橄榄枝环绕一周的金色四角星,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橄榄枝环绕半周的金色四角星。
警监警衔标志缀钉四道金色横杠,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道金色横杠,一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道金色横杠,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道金色横杠,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
四、
第六条修改为:“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缀钉、佩带办法与担任行政职务的相同衔级的人民警察相同,但是其警衔标志的横杠为浅绿色。”
五、
第七条修改为:“人民警察晋升或者降低警衔的,由批准机关更换其警衔标志;取消警衔的,由批准机关收回其警衔标志。”
六、
第十条修改为:“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发布。本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2年9月12日发布施行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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