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1992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佩带的警衔标志必须与所授予的警衔相符。
第三条
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总警监、副总警监为金色橄榄枝环绕金色八角星,警监为金色八角星,警督为金色四角星,警司为金色三角星,警员为金色箭头星。(见附图)
第四条
警衔标志佩带在领章上,领章为剑形。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的领章版面为橄榄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领章版面为银灰色。
第五条
总警监缀钉一枚金色橄榄枝环绕的金色八角星,副总警监缀钉一枚金色小橄榄枝环绕的金色八角星。
一级警监缀钉三枚金色八角星,二级警监缀钉二枚金色八角星,三级警监缀钉一枚金色八角星。
一级警督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督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级警督缀钉一枚金色四角星。
一级警司缀钉三枚金色三角星,二级警司缀钉二枚金色三角星,三级警司缀钉一枚金色三角星。
一级警员缀钉二枚金色箭头星,二级警员缀钉一枚金色箭头星。
第六条
人民警察晋升或者降低警衔的,由批准机关给予更换警衔标志;取消警衔的,由批准机关将其警衔标志收回。
第七条
公安部门的人民警察在领章上不缀边线,其他部门的人民警察,在领章的二条长边上缀以不同颜色的边线予以区分:
(一)缀以天蓝色边线的为国家安全部门的人民警察;
(二)缀以正红色边线的为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
(三)缀以金黄色边线的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八条
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由公安部负责制作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造、伪造和买卖、使用警衔标志,也不得使用与警衔标志相类似的标志。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
- 中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2002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撤销番禺市和花都市设立广州市番禺区和花都区的批复(2000年)
- 关于修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的决定(2018年)
-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2001年)
- 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