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环保总局《关于请求批准〈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报批稿)〉的请示》(环发〔2002〕1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要紧密结合经济结构调整,严格执行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保到2005年两控区内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减少20%,酸雨污染程度有所减轻,80%以上的城市空气二氧化硫浓度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二、 《计划》是“十五”期间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要根据《计划》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本企业的两控区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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