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2006年2月)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内航空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
第三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确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6年)
-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01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3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年)
- 关于推广使用中小学经济适用型教材的意见(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