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退(免)税备案
第一条
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自营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海关实行B类及以上管理的出口企业(以海关提供的带“启运港标识”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为准);
(三)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未列为一至三级的出口企业。
第二条
出口企业启运港退(免)税备案采取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自动确认的备案方式。税务机关在读入海关提供的带“启运港标识”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时,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自动在相关出口企业的“企业代码”库中置上“启运港退税”标志。
第二章 退(免)税申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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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2018年)
- 公安部关于保留废止修改有关收容教育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0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3年)
-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2020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4号(2010年)
- 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2009年)
-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2024年)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