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退(免)税备案
第一条
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自营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海关实行B类及以上管理的出口企业(以海关提供的带“启运港标识”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为准);
(三)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未列为一至三级的出口企业。
第二条
出口企业启运港退(免)税备案采取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自动确认的备案方式。税务机关在读入海关提供的带“启运港标识”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时,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自动在相关出口企业的“企业代码”库中置上“启运港退税”标志。
第二章 退(免)税申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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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法槌的通知(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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