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废止《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的决定(2001年)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司法部决定:废止司法部于2000年7月26日颁布施行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199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