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
-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2019年)
- 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2005年)
- 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2015年)
-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号(2016年)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6年)
-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