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价格垄断规定(2010年)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价格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价格垄断行为,适用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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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2008年)
-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2003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6年)
-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16年)
-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7年)
-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2009年)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2000年)
- 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