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2007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根据中华医学会和有关专家建议,经研究决定:
一、
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中增加一级诊疗科目“疼痛科”,代码:“27”。“疼痛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慢性疼痛的诊断治疗。
二、
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有具备麻醉科、骨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风湿免疫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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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0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08年)
-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扩大白马雪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5年)
- 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中医药局药监局关于开展儿童白血病救治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兰州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