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便利航空器及其载运人员出境入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境入境航空器负责人或者其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以下简称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完整、准确、及时地预报出境入境航空器拟载运的旅客、机组人员信息,包括旅客订座记录、登机旅客信息和登机机组人员信息。
第三条
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商定的格式,通过专用网络将预报信息发送至指定的地址。
预报信息由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共享。
第四条
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应当在航空器起飞前72小时、24小时、2小时、1小时和起飞后30分钟内分别报送旅客订座记录。
旅客订座记录采用国际标准电子报文格式,内容包括旅客姓名、国籍、性别、出生日期、出境入境证件号码、出境入境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航段、团体情况、联系地址、出票情况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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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关于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2019年)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15号(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2015年)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1982年)
-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198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