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2014年)

为了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包括保费准备金和利润准备金,以下简称大灾准备金)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 适用范围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从事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农业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农业保险),其计提、使用、转回大灾准备金的会计处理,适用本规定。
保险机构计提的保险合同准备金(不含本规定所指的大灾准备金),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 科目设置

保险机构应当设置下列会计科目,对大灾准备金进行会计核算:
(一) 在损益类科目中设置“6505提取保费准备金”科目,核算保险机构按规定当期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的保费准备金。本科目应按种植业、养殖业、森林等大类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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