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意见(2023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协同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就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更好地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形成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的重要意义
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全社会的财富,也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有机组成部分,具备现代“公物”或者“公共信托财产”的核心要素和特征,具有见证历史、促进文化多样性、增进文化认同等公共利益属性。当前,仍然存在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或面临严重安全风险等突出问题,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的安全面临较大威胁和挑战。
建立健全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推动良性互动,形成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保护合力,对于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具有积极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依法推进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依法全面履职,严格规范执法,协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二、 明确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的重点领域
推进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依法治理、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聚焦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领域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加大协作力度,优化工作流程,完善技术细则。依据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法律法规,确定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的重点领域。
(一)
历史城区整体管控。主要包括:破坏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开展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在历史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超出保护规划确定的建筑高度要求;在城市更新中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随意砍伐具有保护价值的大树、老树和古树名木;随意改建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随意更改老地名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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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京沪高速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200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5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2008年)
-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 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庆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