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2020年)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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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2009年)
- 国务院关于河北省和山东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1号(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