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2020年)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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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保山地区设立地级保山市的批复(2000年)
- 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03年)
- 应急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
-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5年)
-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15年)
- 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2007年)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