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200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各地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对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看到,城市供水在水价构成、水价形成机制以及供水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就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做好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工作
我国是水资源贫乏的国家。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要加强对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领导,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把节流放在优先位置,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坚持合理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污染相结合,治污为本,努力为城市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坚持水价形成机制改革和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促进政企分开,努力发挥市场机制对水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节约用水、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必要性、紧迫性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意识。
二、
推进水价改革,建立合理的供水价格形成机制
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重点,是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一是调整水价要与改革水价计价方式相结合。全国各省辖市以上城市应当创造条件在2003年底以前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其他城市也要争取在2005年底之前实行;取消部分地区实行的用户用水最低消费(月用水流量底数)的规定;各地要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实行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拓展水价上调空间,增强企业、居民的节水意识。二是要针对不同城市的特点,实行季节性水价,以缓解城市供水的季节性矛盾。三是要合理确定回用水价格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建立鼓励使用回用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的价格机制,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和回用水设施建设。通过改革,建立以节约用水为核心的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4年)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3年)
-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 关于加强保险监管文化建设的意见(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 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条约》的决定(2007年)
-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2001年—2005年国家公务员培训纲要(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