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24年)
第一条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规范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水力发电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是指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一)符合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沼气发电除外);
(二)项目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三)符合并网技术标准。
第四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是指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市场交易电量是指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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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07年)
-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2019年)
-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年)
-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邮政局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物流短板建设促进有效投资和居民消费的若干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13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