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条件的通知(2000年)
外经贸发展审函字第3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局),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外经贸委(局):
为深化外贸经营体制改革,推动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进入国际市场,我部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资格条件按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的标准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少数民族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应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私营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不再考核销售收入和出口供货额等条件。
二、
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仍按现行规定报外经贸部审批。
特此通知。
外经贸部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九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2010年)
- 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墨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扩界更名为雅鲁藏布大峡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纵深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