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条件的通知(2000年)
外经贸发展审函字第3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局),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外经贸委(局):
为深化外贸经营体制改革,推动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进入国际市场,我部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资格条件按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的标准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少数民族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应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私营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不再考核销售收入和出口供货额等条件。
二、
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仍按现行规定报外经贸部审批。
特此通知。
外经贸部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九日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发布第六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2019年)
- 退役军人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2018年)
- 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09年)
-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4年)
- 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