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为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现对毒品犯罪案件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中的毒品名称表述问题提出如下规范意见。
一、 规范毒品名称表述的基本原则
(一)
毒品名称表述应当以毒品的化学名称为依据,并与刑法、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的毒品名称保持一致。刑法、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的毒品名称进行表述。
(二)
对于含有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混合型毒品,应当根据其主要毒品成分和具体形态认定毒品种类、确定名称。混合型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一般应当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确定其毒品种类;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含量极低的,可以根据其中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较低且所占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混合型毒品成分复杂的,可以用括号注明其中所含的一至二种其他毒品成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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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商务部质检总局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关于沈阳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2016年)
- 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2013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2007年)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2015年)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
-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