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1999年)
(1999年12月28日)
近几个月来,一些单位和个人错误地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改后即可不缴纳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因而出现了拖欠、拒缴、抗缴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事件,造成国家交通规费大量流失。为保障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内河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海南省燃油附加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
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为交通规费征稽创造必要的环境,切实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交通、财政、公安、计划等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通力协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宣传和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征费秩序。
三、
各缴费义务人要严格按现行征缴办法和标准,自觉缴纳规费。对漏缴和拖欠的交通规费,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继续追缴其规费并依法收取滞纳金和罚款;对故意妨碍国家征费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依法严惩,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12月)
- 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2019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2017年)
- 关于2000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 边销茶国家储备管理办法(2002年)
- 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2002年)
-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