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2003年)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现就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 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是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促进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一项重要举措。
我国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简称“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担负着统筹管理县域内义务教育、幼儿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重要责任,县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国整个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巩固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对推动基础教育以及县域内各类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 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教育发展和改革实际,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地制订本地督导评估的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并开展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年度重点督查和任期内综合性评估。地(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每年具体组织对所属县(市、区)的督导检查。国家教育督导团负责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要在省级和地(市)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教育督导部门具体实施。
督导评估的范围包括全国所有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和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对象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三、 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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