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制度的通知(199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教育)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公务员队伍,近年来,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积极组织实施公务员培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在培训证书管理上,还存在着缺乏严肃性、权威性和不够规范等问题。须大力加强对公务员培训特别是证书的管理,使培训工作走上规范化的轨道。为此,人事部决定实行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培训证书是公务员接受培训的有效记录和证明,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是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二、
培训证书全国统一式样,由人事部监制,在全国各级行政机关通用。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培训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制作、管理和发放,经商财政部有关部门同意,印制证书工本费从中央财政拨给人事部的行政机关事业费中列支。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培训证书,由人事部提供证书样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制作、管理和发放。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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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199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3年)
- 领事认证办法(2015年)
-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接收原澳门政府资产的决定(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