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外交活动中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规定(2019年)

第一条 为规范外交活动中奏唱中国国歌的场合和礼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四条第七项、第九条第一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交活动,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领导人、外交部长及外交部、驻外外交机构和其他受权执行相关任务的国家机关及其人员,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对外交往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驻外外交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使馆、领馆以及常驻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团等代表机构。
第三条 外交活动中奏唱中国国歌,应当符合惯例、平衡、对等、礼让原则。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举行以下外交活动,奏唱中国国歌:
(一)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国家副主席分别为来华进行国事、正式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国家副元首举行欢迎仪式;
(二)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向人民英雄纪念碑献花圈;
(三)建交(复交)、授勋仪式等重大外交庆典活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领导人、外交部长及其他受权执行相关任务的高级别官员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持国际会议和多边外交活动,视活动要求根据第三条安排;
(五)其他应当奏唱国歌的外交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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