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
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2001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2012年)
-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02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宁德市支队三都边防派出所“爱民固边模范边防派出所”荣誉称号的命令(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