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
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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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批复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7年)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
-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2003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1号(2008年)
- 公安部关于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2000年)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