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条
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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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1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
-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9年)
- “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2016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