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0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原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分别改为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
二、
第五十条第三款修改为:“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三、
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在进风风流中;该硐室采用扩散通风的,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
第二款修改为:“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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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2016年)
- 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2015年)
-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天津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的复函(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成员的函(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更名为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的通知(2000年)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