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3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一)项第3目修改为“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并删除第6目、第7目。
二、
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负责”修改为“主管”。
三、
将第七条中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修改为“港口拖轮经营”;将第(二)项第2目修改为“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删除第(二)项第3目,并调整至第二十条,作为第三款;在第(四)项最后增加“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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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监管执法证管理办法(2006年)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粮食局供销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发挥骨干企业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度国务院公报发行工作的通知(2000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
-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量化指标任务分工(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2015年)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7年)
- 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2012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