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3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一)项第3目修改为“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并删除第6目、第7目。
二、 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负责”修改为“主管”。
三、 将第七条中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修改为“港口拖轮经营”;将第(二)项第2目修改为“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删除第(二)项第3目,并调整至第二十条,作为第三款;在第(四)项最后增加“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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