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09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8年第544号),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 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航道养护费”及“和运输管理费”。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的“和运输管理费”。
二、 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五款中的“或计收的运输管理费”。
三、 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七项“负责对运输管理费的计收和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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