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根据建设部令第163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
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修改为“加强履约管理,及时足额支付勘察费用”。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和第四款:“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勘察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应当验收勘察报告,组织勘察技术交底和验槽。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勘察质量管理的职责。”
三、
将第七条修改为:“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建立勘察现场工作质量责任可追溯制度。
“工程勘察企业将勘探、试验、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交由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其他单位承担的,工程勘察企业对相关勘探、试验、测试工作成果质量全面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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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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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2002年至2005年)(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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