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根据建设部令第163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
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修改为“加强履约管理,及时足额支付勘察费用”。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和第四款:“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勘察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应当验收勘察报告,组织勘察技术交底和验槽。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勘察质量管理的职责。”
三、
将第七条修改为:“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建立勘察现场工作质量责任可追溯制度。
“工程勘察企业将勘探、试验、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交由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其他单位承担的,工程勘察企业对相关勘探、试验、测试工作成果质量全面负责。”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退役军人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档案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工作的意见(2021年)
-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2012年)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临沧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9年)
- 中英两国联合声明(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的通知(2001年)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
-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 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藏族自治州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