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将《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对事故当事船舶、浮动设施、有关设备以及人员的各类证书、文书、日志、记录簿等相关违法证据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07年)
-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6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202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2016年)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
- “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