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一、
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二、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激励对象为外籍员工的,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本决定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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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的意见(2000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2012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食盐专营办法(2013年)
-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2018年)
-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