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一、 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二、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激励对象为外籍员工的,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本决定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