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2019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
合理、公正、畅通、有序的社会性流动,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支撑,是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使人人都有通过辛勤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基本国情,把握发展规律,注重市场引领、政府引导,注重改革发力、服务助力,搭建横向流动桥梁、纵向发展阶梯,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活力,构建合理、公正、畅通、有序的社会性流动格局,引导个人发展融入国家富强、民族复兴进程,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公平正义、国家长治久安。
二、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社会性流动基础
(一)
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创造流动机会。坚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将就业优先政策置于宏观政策层面,加强政策协调配合,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统筹发展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创造更充分的流动机会。培育和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数字创意等新兴产业,实施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提升工程,培育智慧农业、现代物流等产业,提供更高质量流动机会。研究机器人、人工智能等技术对就业影响的应对办法。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抗旱规划的批复(2011年)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宜春地区设立地级宜春市的批复(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2007年)
- 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2021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 中俄总理第八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2003年)
- 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2019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