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2020年)
为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从源头上防控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二、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切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利益链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符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三、 依法严厉打击以食用或者其他目的非法购买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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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2012年)
- 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2001年)
- 关于深人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20年)
- 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的意见(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卧铺客车生产、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