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2014年)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0号)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的,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发行人配股、公开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适用本准则附件1;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适用本准则附件2。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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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2003年)
- 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1981年)
-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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