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1992年)
为了有效地减轻交通事故对机动车驾驶员和乘车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保障交通安全,决定从1993年7月1日起,上路行驶的小型客车驾驶员和前排座乘车人都必须使用安全带。
一、
各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用户,对新生产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乘坐人数在20人以下或者车长在6米以下的小型客车(包括轿车、吉普车、面包车、微型车),都必须在1993年6月30日以前,按照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在车辆前排座位装备安全带。
二、
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凡已装备安全带的小型客车在行驶时,驾驶员和前排座乘车人应当使用安全带。
三、
自1993年7月1日起,所有小型客车在行驶时,驾驶员和前排座乘车人都必须使用安全带,违者对驾驶员处以警告或者5元罚款。对于没有装备安全带的车辆,公安机关不予核发牌证或者不准在道路上行驶。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总对总”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2015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09年)
- 文化和旅游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深化“互联网+旅游”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0年)
-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2017年)
- 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2021年)
- 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2021年)
-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19年)
- 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