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仿真手枪式电击器的通知(198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上海、浙江、江苏、福建等地的一些单位,非法生产、销售仿真手枪式电击器,有的厂家在报刊上登出广告,名其为“自卫器”、“防卫器”,在社会上任意推销;有的单位派出推销员到处推销,有的还持有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或“安全许可证”;有的销售单位还给购买人发所谓的“持有证”;甚至有的保安服务公司也有销售,一些个体户甚至个别工厂厂长、经理也持有,致使社会上持有手枪式电击器的人越来越多。犯罪分子利用手枪式电击器进行枪劫、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增多,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仿真手枪式电击器均未经过专门机关审定许可,是非法的,应予禁止。现通知如下:
一、
公安部、轻工业部、商业部、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一九八六年曾联合发出的《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仿真玩具手枪的通知》[(86)公发34号文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仿真手枪。仿真手枪式电击器属于仿真手枪之类,而且比仿真玩具手枪危害更大,各地公安机关应按上述通知坚决禁止、取缔手枪式电击器的生产、销售、使用。公安机关也不列装。
二、
各地公安机关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生产、销售仿真手枪式电击器的情况认真查禁。发现生产、销售手枪式电击器的厂、店,无论是应哪个部门批准的,都要全部没收其手枪式电击器,集中予以销毁。已流散到社会上的手枪式电击器,公安机关要进行收缴,任何人不准持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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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
- 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关于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18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