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1993年)
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安系统的廉政建设,特作如下规定:
一、
不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二、
不准违反国家规定乱没收、乱罚款,禁止内定和下达罚没款指标。
三、
不准乱收费。不准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政府规定和批准之外另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准用警察职权代其他部门收费、征税、罚款。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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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年)
- 证券期货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试行规则(2009年)
-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199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