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1993年)

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安系统的廉政建设,特作如下规定:
一、 不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二、 不准违反国家规定乱没收、乱罚款,禁止内定和下达罚没款指标。
三、 不准乱收费。不准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政府规定和批准之外另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准用警察职权代其他部门收费、征税、罚款。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