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1993年)
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安系统的廉政建设,特作如下规定:
一、
不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二、
不准违反国家规定乱没收、乱罚款,禁止内定和下达罚没款指标。
三、
不准乱收费。不准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政府规定和批准之外另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准用警察职权代其他部门收费、征税、罚款。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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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
-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1年4月17日答记者问(美军侦察机)(2001年1)
- 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2002年)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
-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