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1993年)
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安系统的廉政建设,特作如下规定:
一、
不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二、
不准违反国家规定乱没收、乱罚款,禁止内定和下达罚没款指标。
三、
不准乱收费。不准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政府规定和批准之外另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准用警察职权代其他部门收费、征税、罚款。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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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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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有关工作的意见(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0年7月12日)
-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3年)
-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
-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