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公安交通警察队名称问题的批复(1991年)
浙江省公安厅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名称的请示》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公安交通部门对外可以使用总队、支队、大队和队的建制名称,在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几点要求的通知》([86]公发30号文件)和《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已有规定。但各地在执行中,对于交通警察队前是否冠以“公安”或公安机关名称理解不一。为此,现在明确规定,在交通警察队前一律冠以公安机关名称。例如:“××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或队)”等。今后请照此执行。
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4年6月13日)
-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1年)
-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2020年)
- 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10年)
- 在新西兰各界欢迎宴会上的致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强(2024年)
-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2014年)
- 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七周年招待会上的讲话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