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2012年)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完善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部决定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将第六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将第二款修改为:“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二、
将第九条修改为:“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
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将第四项修改为:“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将第二款修改为:“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 卫生部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九号(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公告(1999年)
-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的意见(2019年)
-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安阳市市辖区和安阳县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